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七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的子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在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我们认为公司七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常需求,有利于公司巩固并提高其现有的融资能力。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资产质量良好,具有实际债务承担能力。公司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互保以来,从未发生逾期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的要求,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互保合同生效后,公司按协议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密切关注被担保方有关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三、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制度要求,公司拟对《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决策程序与机制、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出进一步制度性安排,能够有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次内容修改符合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有效;通过本次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维护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对《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修订,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董事会四次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煜双 王诗鹏 金赞芳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