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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旅酒店: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证券代码:600258 证券简称:首旅酒店 公告编号:临2021-006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年11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4月19日,公司在内部公告栏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4月28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5月8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9年5月9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

4、2019年5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2019年6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8,831,660股。

6、2020年4月30日,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0年8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1年4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事项说明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调整方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2018年公司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2019年-2021年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现拟将考核年度调整为2019年、2021年和2022年,各年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做出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调整前后对比:

解除限 售期原激励计划(草案)调整后方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2019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7295元,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19年度中高端酒店营业收入占酒店营业收入不低于34%。以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2019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7295元,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19年度中高端酒店营业收入占酒店营业收入不低于3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2020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7903元,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0年度中高端酒店营业收入占酒店营业收入不低于36%以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2021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7903元,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1年度中高端酒店营业收入占酒店营业收入不低于36%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2021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8511元,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1年度中高端酒店营业收入占酒店营业收入不低于38%。以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2022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8511元,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2年度中高端酒店营业收入占酒店营业收入不低于38%。
原激励计划(草案)调整后方案:
(3)若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3)业绩完成率=净利润增长率实际值/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100%(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0)*1/3+每股收益实际值/每股收益目标值*100%(最高值为100%)*1/3+中高端酒店营业收入占酒店营业收入比实际值/中高端酒店营业收入占酒店营业收入比目标值*100%(最高值为100%)*1/3; (4)若2021年度业绩完成率低于40%(不含)或净利润低于1.57亿元(不含)、2022年度业绩完成率低于50%(不含)或净利润低于4.21亿元(不含),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5)若2021年度业绩完成率高于40%(含)且净利润不低于1.57亿元(含)、2022年度业绩完成率高于50%(含)且净利润不低于4.21亿元(含),公司层面年度解除限售比例=年度业绩完成率。当年度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原激励计划(草案)调整后方案: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48个月、60个月。

不断创新产品,提升服务,落实好各项防疫政策,采取各种开源节流措施,在公司全体员工的艰苦努力下,确保了公司在全国各地门店的员工和消费者的安全,为公司的全体股东把损失降到了最低。为进一步鼓舞公司核心骨干挑战困难的勇气,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公司考虑到2020年的特殊情况,同时结合市场实践情况,拟对2018年原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在突发疫情等因素的影响下,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在行业整体处于严峻形势下,公司调整后的业绩指标依然具有挑战性,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及延长激励计划有效期,是公司在突发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调整能够更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保持激发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激励机制和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审议同意本议案。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及延长激励计划有效期,有利于保持激发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依法就本次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特此公告。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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