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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21-037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新条款原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不断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不断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新增
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新增
第三章第一节删除,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还应在年度报告公布之日五日以前,将年度报告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删除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主要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重大事件的有关情况通过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主要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重大事件的有关情况通过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对重大事件的规定: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 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删除第二十九条 前条第(十)款所述重大诉讼或仲裁,是指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董事会基于案
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根据本制度进行披露。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二条所述重大事件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六)独立董事的声明、承诺、意见; (七)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八)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普通股5%以上; (九)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更换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三十条 除第二十九条所述重大事件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六)独立董事的声明、承诺、意见; (七)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八)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普通股5%以上; (九)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更换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二)应披露的交易;
(十二)应披露的交易; (十三)关联交易达到披露标准时; (十四)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使公司面临较大风险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十三)关联交易达到披露标准时; (十四)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使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应予以披露的信息。
删除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编制、审核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公司专门融资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核对相关内容;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报告; (四)董事长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新增
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执行。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执行。

除上述修订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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