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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股票代码: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 2021-038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上市公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现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新条款原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控制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控制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8、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9、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10、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 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三)《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传递和审核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 最小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 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含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 人员名单告知公司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 共同承担。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传递和审核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 最小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 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含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 其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 人员名单告知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 共同承担。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执行。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修订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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