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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塑:《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2021年4月14日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新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组织工作人员,为党组织工作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基础保障。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低于职工总数1%的比例配备。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落实,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新增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一节 党组织及其产生和组成 第九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设立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织和纪委,设党组织委员若干名,其中书记1名。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设党组织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置党组织工作部门和党组织纪检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专兼职的方式配备工作人员。 第九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第二节 党组织的职责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
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工作;(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条 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主要包括:(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党组织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建立组织议事决策机制,公司党组织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会议应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决议,健全并严格执行党组织议事规则,不得以召开党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所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召开党组织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组织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组织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组织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明确要求,不符合企业现状和发展定位,或事前未作出严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组织报告,通过党组织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十七)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意见,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董事会根据党组织研究讨论意见作出决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提名委员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党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本次修订涉及新增章节、条款,其后续的原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涉及索引条款的,按照依次顺延后的序号作相应调整。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未作修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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