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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塑: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和事项。我们在2020年的工作中,本着为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诚信勤勉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组织召开10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4次临时股东大会。我们积极出席董事会,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和相关材料,研讨和审议了各项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必要的沟通,并从自身专业角度提出合理性建议,谨慎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我们认为本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我们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未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2020年度,我们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姓 名2020年度应出席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缺席(次)投票情况(反对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文红星880004
李笛鸣10100004
李备战880003
孙剑非220000
张 新220000

注:2020年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并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孙剑非、张新任职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4月26日,独立董事文红星、李笛鸣、李备战任职期间为2020年4月27日至12月31日。

2、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情况

2020年,全体独立董事恪守勤勉尽职的原则,充分发挥在经济、财务、法律、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对公司再融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外审机构聘任等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审慎、独立地发表专业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独立意见涉及事项
12020年3月30日对续聘外部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2019年度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
22020年4月10日审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详细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情况,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独立意见
32020年4月27日审核被提名人资料,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
42020年6月16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对公司发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合法合规性、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2020年7月15日审核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对公司董事会推选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
62020年8月20日对公司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72020年11月9日对公司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82020年12月4日对公司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92020年12月29日审核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详细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情况,对公司董事会推选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各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审慎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我

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协议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方在审议时均予以回避表决。

(二) 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未发现新增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三) 推选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经审核候选人、被提名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详细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情况,我们认为候选人、被提名人任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公司提名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再融资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47,644,935股,由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募集资金净额23,850.04万元,本次发行相关工作已顺利完成。本次发行完成后,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国资委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五)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相关要求,对管理重点领域和主要风险控制区域进行了内控体系执行情况的内部评价和外部审计工作。截至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根据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内控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14-00047号)。

(六)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任职期间,我们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切实维护了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七)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承诺相关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我们任职期间,公司及各承诺相关方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承诺主体违反股份限售、同业竞争等承诺事项的情况。

(八)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明确,依据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履行职责,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1、战略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未召开专门会议。但各战略委员会委员依照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勤勉履行职责,并充分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时间,就公司经营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等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规划性意见及建议,对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效益和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2、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召集人委员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如下: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着重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及评估工作指导情况,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建设,督促指

导公司完成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在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中,与公司审计机构就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审计工作时间及年度重要事项的审计风险等安排进行沟通;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在事前、事中、事后分别与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过程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召开会议,对续聘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形成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依照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进行了审查,提出提名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独立董事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新冠疫情对独立董事现场参加会议及现场调查产生一定影响,公司灵活采用现场结合视频会议的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此外,独立董事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积极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运行情况,督促公司规范运作;通过与外部审计机构开会沟通,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调研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实施、评价及审计情况。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工作

1、我们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我们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进行调查,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掌握了公司的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

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也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导,维护全体股东的同等知情权。

四、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我们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也在公司的组织下对最新监管规定进行专题学习,以此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其他事项

2020年度,我们对任职期间公司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议案相关事项均无异议;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独立董事孙剑非、张新已于2020年4月26日任期届满离任,独立董事李笛鸣、李备战已于2021年1月14日辞任,均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021年,独立董事文红星将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将继续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孙剑非 张 新 李笛鸣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李备战 文红星

2021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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