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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华内字[2021]000195号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目 录页 次
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3

第1页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华内字[2021]000195号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慈制药)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佛慈制药对外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佛慈制药对外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时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披露。

第2页

三、管理层的责任

佛慈制药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除需要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注释12”所示,佛慈制药因“出城入园”于2018年底搬迁至兰州新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因竣工结算事项未完结,公司尚未做竣工决算,佛慈制药在财务报表中均以暂估价值披露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外。佛慈制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第3页

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惠全红
中国注册会计师:
荀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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