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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发展的需要,预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该预案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分红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订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其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聘任立信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作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

四、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核查,公司(包括合并范围内的公司,下同)2021年度拟与关联方宁波创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润新材”)、同创普润(上海)机电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普润”)、宁波兆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盈医疗”)、上海戎创铠迅特种材料有限公司、Soleras Advanced Coatings, LLC(以下简称“Soleras”)、宁波阳明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明工业技术研究院”)、宁波赢伟泰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江丰泰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累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8,626.00万元(不含税金额,下同,不包括以实际发生额结算的电费等费用),2020年度与关联方创润新材、同创普润、兆盈医疗、Soleras、宁波蔚蓝梦想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华迅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以及阳明工业技术研究院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确认为人民币13,336.35万元。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均在公允的交易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且均已履行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批准程序,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存

在违规情形。公司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且有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发挥了有效控制和监督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等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3,450.00万元人民币,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借款进行的担保。报告期内,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八、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

意见经核查,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1 年4月1日期限届满,2名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的合计2.4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事宜。

九、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经核查,鉴于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经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4.8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事宜。

十、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189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89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合计

425.10万份股票期权。

十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参照了行业薪酬水平,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且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1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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