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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诚信: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作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 关于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基于我们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及关联交易预计进行的独立核查及独立判断,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公司关联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定价合理、公允,未发现有损害部分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 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中非独立董事薪酬的方案内容是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方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参考了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符合公司的情况,有利于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五、 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业务活动、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起到了良好的控制和风险防范作用。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审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其符合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资格。

鉴于该所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会计信息更加真

实可靠,更具合理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九、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变更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股东变更相关承诺,有利于减少公司股价波动,维持股价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变更符合立法本意,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流程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股东变更承诺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并应回避表决。

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再次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再次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拟实施《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关联董事,不需要对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委托李琪作为征集人,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十三、 对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归属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办法,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李 琪 黄 涛

2021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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