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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附属公司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对象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单抗”)为公司重要附属公司,为丽珠单抗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00,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1,210,724.19万元)的比例约为8.30%。根据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

二、关于回购本公司H股的独立意见

公司回购H股股份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可进一步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从而保障投资者利益;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的自筹资金,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回购H股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回购H股的一般授权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郑志华、谢 耘、田秋生、黄锦华2021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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