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0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0年度内,我们积极关注公司动态,听取公司对生产经营、财务运作、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汇报,并与管理层进行沟通,共同探讨公司的经营与发展问题。2020年公司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和8次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均按时出席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自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对于需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会议中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审慎地进行决策。
二、2020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20年末,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4.2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3.77%。公司对外担保未发生逾期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报告期内涉及的与日常经营相
关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执行情况、新增关联交易事项)、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涉及的关联交易、终止液晶玻璃基板生产线租赁事项、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是遵循市场价格确定的公允价格,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造成影响。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现金管理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上述事项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补选独立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董事因个人原因提出了辞职申请,我们对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和能力,未发现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聘任人员符合担任公司高管的相关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严格遵守了股份限售期不减持的相关承诺。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0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公司相关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听取了公司经营层对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与审计机构充分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了解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过程实施了监督,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1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切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我们将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沟通,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白永秀 彭俊彪 王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