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四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裴振华 容建芬 陆建平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王 珩 沈同仙 龚菊明
全体监事: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周新杰 陈雪荣 项 燕
除兼任董事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裴 骏 徐志云 原 超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释 义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天华超净
公司、发行人、天华超净 | 指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指 |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行为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 指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认购邀请书》 | 指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 | 指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
发行人会计师 | 指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章程》 | 指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0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20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1年2月3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2021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9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1年4月12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070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4月9日止,保荐机构天风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共收到12名认购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资金总额人民币779,999,997.84元。
2021年4月9日,天风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
2021年4月12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069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4月12日止,天华超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31,604,538股,发行价格为24.68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9,999,997.84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4,952,830.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5,047,167.71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31,604,538.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733,442,629.71元。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3月31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23.23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4.68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6.24%。
(三)发行数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8,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23.23元/股,因此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3,577,270股。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1,604,538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四)募集资金与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779,999,997.8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4,952,830.1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5,047,167.71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24.68元/股,发行股数31,604,538股,募集资金总额779,999,997.84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1 | UBS AG | 1,215,559 | 29,999,996.12 | 6个月 |
2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862,236 | 119,999,984.48 | 6个月 |
3 | 徐学青 | 810,372 | 19,999,980.96 | 6个月 |
4 |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267,423 | 129,999,999.64 | 6个月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91,410 | 21,999,998.80 | 6个月 |
6 | 陆曙光 | 2,431,118 | 59,999,992.24 | 6个月 |
7 | 夏威 | 2,269,043 | 55,999,981.24 | 6个月 |
8 | 徐超凡 | 4,051,863 | 99,999,978.84 | 6个月 |
9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10,372 | 19,999,980.96 | 6个月 |
10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401,944 | 157,999,977.92 | 6个月 |
11 | 上海海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10,372 | 19,999,980.96 | 6个月 |
12 |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聚益事件驱动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1,782,826 | 44,000,145.68 | 6个月 |
合计 | 31,604,538 | 779,999,997.84 |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1年3月22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时确定的《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共计75名。前述75名投资者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20名投资者,20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以及截至2021年3月10日收市后前20大股东(剔除关联关系)。
在2021年3月22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前(2021年4月2日9:00),新增21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愿,名单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 | 上海三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 | 上海海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 | 徐学青 |
5 | 农银国际投资(苏州)有限公司 |
6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 | 徐速 |
8 | 徐超凡 |
9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 | 陆曙光 |
11 | 夏威 |
12 | 王蔚 |
13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4 | 刘奇 |
15 | 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6 | UBS AG |
17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8 | 湘韶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19 |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 |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1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1年3月30日收市后,以电子邮件及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述96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天风证券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过程及发送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天华超净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不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上述机构和人员亦不会通过资产管
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天风证券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对最终认购邀请名单的投资者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1年4月2日上午9:00-12:00,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24份《申购报价单》。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均为有效申购。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发行对象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元) |
1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 | 24.50 | 20,000,000.00 |
2 | UBS AG | 27.74 | 30,000,000.00 |
3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4.51 | 55,000,000.00 |
24.11 | 75,000,000.00 | ||
23.51 | 95,000,000.00 | ||
4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9.20 | 120,000,000.00 |
27.88 | 120,000,000.00 | ||
25.55 | 120,000,000.00 | ||
5 | 徐学青 | 24.20 | 25,000,000.00 |
25.20 | 20,000,000.00 | ||
6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3.23 | 20,000,000.00 |
7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4.25 | 80,000,000.00 |
23.95 | 90,000,000.00 | ||
23.59 | 110,000,000.00 | ||
8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3.88 | 20,000,000.00 |
9 | 王蔚 | 23.23 | 40,000,000.00 |
10 |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6.00 | 130,000,000.00 |
1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6.00 | 22,000,000.00 |
24.23
24.23 | 33,000,000.00 | ||
23.33 | 33,000,000.00 | ||
12 | 陆曙光 | 26.00 | 60,000,000.00 |
13 | 夏威 | 28.00 | 56,000,000.00 |
25.00 | 56,000,000.00 | ||
23.50 | 56,000,000.00 | ||
14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宝岛1号私募基金 | 24.00 | 35,000,000.00 |
15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百合7号私募基金 | 24.00 | 65,000,000.00 |
16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金牛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4.00 | 40,000,000.00 |
17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青柠私募基金 | 24.00 | 30,000,000.00 |
18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迅为1号私募基金 | 24.00 | 30,000,000.00 |
19 | 徐超凡 | 26.00 | 100,000,000.00 |
20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00 | 20,000,000.00 |
21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60 | 158,000,000.00 |
22 | 余树权 | 24.52 | 20,000,000.00 |
23.60 | 50,000,000.00 | ||
23.23 | 92,000,000.00 | ||
23 | 上海海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5.02 | 20,000,000.00 |
24 |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聚益事件驱动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24.68 | 100,000,000.00 |
3、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4.68元/股,发行股数为31,604,53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79,999,997.84元。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1 | UBS AG | 1,215,559 | 29,999,996.12 | 6个月 |
2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862,236 | 119,999,984.48 | 6个月 |
3 | 徐学青 | 810,372 | 19,999,980.96 | 6个月 |
4 |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 | 5,267,423 | 129,999,999.64 | 6个月 |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91,410 | 21,999,998.80 | 6个月 |
6 | 陆曙光 | 2,431,118 | 59,999,992.24 | 6个月 |
7 | 夏威 | 2,269,043 | 55,999,981.24 | 6个月 |
8 | 徐超凡 | 4,051,863 | 99,999,978.84 | 6个月 |
9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10,372 | 19,999,980.96 | 6个月 |
10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401,944 | 157,999,977.92 | 6个月 |
11 | 上海海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10,372 | 19,999,980.96 | 6个月 |
12 |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聚益事件驱动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1,782,826 | 44,000,145.68 | 6个月 |
合计 | 31,604,538 | 779,999,997.84 |
经天风证券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12名,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本次获配的投资者未以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UBS AG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瑞士银行(UBS AG) |
企业性质 | 合格境外投资者 |
住所 | 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4051 Basel, Switzerland |
注册资本 | 385,840,847瑞士法郎 |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 房东明 |
编号 | QF2003EUS001 |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2、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
注册资本 | 232947.4028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周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00587527783P |
经营范围 | 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超大容量储能电池、超级电容器、电池管理系统及可充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相关设备仪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对新能源行业的投资;锂电池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测试服务以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徐学青
姓名 | 徐学青 |
身份证号码 | 3101081971******** |
住址 | 上海市长宁区 |
4、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 |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8号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一期工程1号厂房146号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315100万元人民币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MA4KUQN54M |
经营范围 | 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投资管理与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夏理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6、陆曙光
姓名 | 陆曙光 |
身份证号码 | 3209241968******** |
住址 |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
7、夏威
姓名 | 夏威 |
身份证号码 | 3202041959******** |
住址 |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
8、徐超凡
姓名 | 徐超凡 |
身份证号码 | 3522021990******** |
住址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
9、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吴庆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10924339K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管理资格证书A009号经营)。 |
10、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楼 |
注册资本 | 25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陈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09385971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11、上海海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上海海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4218室 |
注册资本 | 4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唐纬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563064315D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得从事经纪),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 |
12、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3层307号房间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李少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593839361K |
经营范围 |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最终获配的12名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年,发行人存在向发行对象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持有的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26%股权的情况,发行人已进行了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公告。除此之外,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投资者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苏州工业园区中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财通基金中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潘旭虹-财通基金韶夏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龚晨青-财通基金哈德逊9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3、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新兴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行业睿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动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前述证券投资基金为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备案程序。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大成阳光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参与本次认购。“大成阳光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为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备案程序。
5、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光大永明资产聚益事件驱动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上述产品已通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6、UBS AG、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徐学青、陆曙光、夏威、徐超凡系自然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I、专业投资者II、专业投资者III,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要求提交了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序号 | 获配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UBS AG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2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C5 | 是 |
3 | 徐学青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4 |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6 | 陆曙光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7 | 夏威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8 | 徐超凡 | 普通投资者C5 | 是 |
9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0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1 | 上海海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12 |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聚益事件驱动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经核查,上述12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保荐代表人:戴洛飞、潘晓逸
项目组成员:蔡晓菲、徐云涛、汪寅生、易贰、杨功明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花路333号世纪大厦10楼
联系电话:021-68815299
传 真:021-68815313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慧、陈野然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
联系电话:0551-65609015
传 真:0551-65608051
(三)审计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肖厚发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勇、俞国徽、陈少侠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联系电话:010-66001391传真:010-62722098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肖厚发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勇、俞国徽、陈少侠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联系电话:010-66001391传真:010-62722098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裴振华 | 151,412,187 | 27.47 |
2 | 容建芬 | 51,901,003 | 9.41 |
3 |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27,563,800 | 5.00 |
4 | 陈世辉 | 12,280,000 | 2.23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9,170,156 | 1.66 |
6 |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 | 8,869,420 | 1.61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新兴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7,310,160 | 1.33 |
8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7,039,882 | 1.28 |
9 | 赵阳民 | 6,940,000 | 1.26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5,928,936 | 1.08 |
合计 | 288,415,544 | 52.33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模拟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最终发行后前十名股东以登记结果为准: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裴振华 | 151,412,187 | 25.98 |
2 | 容建芬 | 51,901,003 | 8.90 |
3 |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27,563,800 | 4.73 |
4 | 陈世辉 | 12,280,000 | 2.11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9,170,156 | 1.57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新兴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9,011,943 | 1.55 |
7 |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 | 8,869,420 | 1.52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7,711,756 | 1.32 |
9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7,039,882 | 1.21 |
10 | 赵阳民 | 6,940,000 | 1.19 |
合计 | 291,900,147 | 50.08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31,604,538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裴振华先生和容建芬女士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投资“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上述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的经营业务产生积极影响,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 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93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发行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关于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方面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
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文;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等发行结果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发行人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符合《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及《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蔡晓菲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戴洛飞 潘晓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余 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文件;
2、保荐机构出具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说明;
5、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经深交所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 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 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