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第十八届发审委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第十八届发审委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意见》”)。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发审委审核意见》中所列问题进行了分析、核查及回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发审委审核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第十八届发审委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的回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正式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正式文件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