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对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尚股份”)2020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原尚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原尚)、上海原尚荟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荟宁)在开展业务时存在大额应收款项逾期不能收回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 原尚股份公司在开展综合物流服务业务时,缺乏对应收款项可回收性的有效监控,出现应收款项长期逾期不能回收的情形,原尚股份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市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尚股份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36,896,85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847,402.01元。目前法院已受理审理,尚未终审判决;款项逾期不能收回后原尚股份公司立即停止该业务的开展。同时原尚股份公司开展本业务时,可能遭受供应商武汉创百物流有限公司的合同诈骗,原尚股份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报案,目前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已立案并展开侦查。
(二) 重庆原尚在开展商品贸易业务时,缺乏对应收款项可回收性的有效监控,出现应收款项长期逾期不能回收的情形,重庆原尚于2020年5月9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拖欠货款人民币157,686,04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5,557,144.76元。法院已受理审理,尚未终审判决;款项逾期不能收回后重庆原尚立即停止该业务的开展。
(三) 上海荟宁在与内蒙古牧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商品贸易业务时,缺乏对应收款项可回收性的有效监控,出现应收款项长期逾期不能回收的情形,经人民法院调解后仍不能按照约定回款15,380,105.04元,款项逾期不能收回后上海荟宁立即停止该业务的开展。
上述情况发生后,原尚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重庆原尚、上海荟宁展开公司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应收款项可回收性监控的自查工作,已对自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整改,定期对逾期应收账款客户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协商,不排除通过司法途径等各种方式催收。
上述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对天健所出具的2020年度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天健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天健所提出的强调事项,公司董事会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具有可行性。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石水平、张宏斌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