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临2021-049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1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
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2月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团转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1]7号),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3月3日,公司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3月4日,公司披露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5.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11.30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744名调整为734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94.30万股调整为883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与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五、监事会意见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