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推进公司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4月15日为授予日,向734名激励对象授予883万股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姜 颖 蒋 骁 刘颖斐
蒋春黔 刘信光 孙燕萍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