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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85号)核准,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不超过2.45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5,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4,700,000.00元(不含已预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800,000.00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40,3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24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249,528.3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8,750,471.7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60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审批、变更、监督及使用情况披露等进行了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汉口银行武昌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汉街支行、华夏银行武汉徐东支行、平安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报告期内三方监管协议得到切实履行。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账号
1汉口银行武昌支行275011001030761
2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汉街支行38440188000092662
3华夏银行武汉徐东支行11155000000873318
4平安银行武汉分行15889398540057

三、募集资金账户注销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止2020年12月23日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38,750,471.70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1,549,528.30元。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置换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余额为0.00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240,326,359.96元(含银行结息)已全部划转至公司的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手续已办理完成。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公司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

终止。

四、备查文件

销户证明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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