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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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报问询函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专项核查意见引言
一、 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或“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现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10号)》,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表示,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二、 专项核查意见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公告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
4、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5、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6、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为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专项核查意见正文
一、说明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为4.60亿元,其他货币资金为开具票据、保函、信用证等所支付的保证金及由于诉讼冻结的资金。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相关银行账户因诉讼被冻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账户银行名称、账户类型、用途、被冻结单位名称、被冻结金额、被冻结日期以及具体原因等,并说明被冻结银行账户是否为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规定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1、本所律师获取了天沃科技关于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明细及说明;
2、本所律师核查了天沃科技被冻结银行账户涉及的涉诉文件;
3、本所律师获取了天沃科技2020年度审计报告,核查天沃科技2020年度
业务经营情况。
(二)核查意见:
1、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天沃科技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 银行名称 | 账户类型 | 账户用途 | 被冻结金额(元) | 被冻结日期 | 具体原因 |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后塍支行 | 基本存款账户 | 公司日常经营账户 | 240,557 | 2020/4/8 | 潘汉荣诉天沃科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潘汉荣向张家港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所列账户240,557元资金,案件已调解结案,天沃科技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目前正在办理资金解封手续。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一般存款账户 | 结算账户 | 12,762,704.4 | 2020/9/8 | 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兴鲁空分”)诉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沃综能”)、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新煤化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兴鲁空分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沃综能与新煤化工支付货款1,050万元及赔偿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同时要求天沃科技承担补充责任。兴鲁空分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所列账户12,762,704.4元。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天沃综能和新煤化工就设备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天沃科技承担补充责任。天沃科技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已对新煤化工已经追加保全措施。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后塍支行 | 一般存款账户 | 结算账户 | 200,000 | 2021/3/1 | 江苏华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江苏华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所列账户200,000元资金。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 |
中机国能 | 华夏银行四平支行 | 一般存款 | 结算账户 | 5,200,000 | 2020/6/1 | 2020年6月,青海海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合同工程 |
单位名称 | 银行名称 | 账户类型 | 账户用途 | 被冻结金额(元) | 被冻结日期 | 具体原因 |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账户 | 纠纷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垫付工程款以及误工损失费合计人民币5,116,920元,中机电力作为总包方以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以上请求款项承担偿付责任。同时,原告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公司所列账户5,200,000资金。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 ||||
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 一般存款账户 | 结算账户 | 10,000,000 | 2020/10/12 | 2020年10月,南京丰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机电力支付工程结算款991万元及其利息损失。同时,原告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中机电力所列账户1,200万元资金。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 |
建设银行上海第四支行 | 基本存款账户 | 公司日常经营账户 | 2,000,000 | 2020/10/12 | ||
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 一般存款账户 | 结算账户 | 57,687,534.32 | 2020/12/8 | 2020年11月,因与中机电力抚顺热电厂项目“上大压小”分包项目工程款纠纷,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机电力支付人民币63,876,443元。同时,原告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冻结中机电力所列账户资金。该项争议主要因业主未支付中机电力工程款,故中机电力对分包商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余款未付。目前中机电力与业主诉讼争议已调解,本案尚在审理中。 | |
农业发展银行玉门市支行 | 一般存款账户 | 结算账户 | 23,273,333.15 | 2020/12/8 | ||
交行石河子支行 | 一般存款账户 | 结算账户 | 601,489.79 | 2020/12/14 | 2020年12月,许亚芳因与中机电力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机电力支付货款人民币79.8万元及其利息。同时,原告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中机电力所列账户83万元资金。目前案件处于管辖 | |
建行浙江省分行 | 一般存款账户 | 结算账户 | 830,000 | 2020/12/14 |
单位名称 | 银行名称 | 账户类型 | 账户用途 | 被冻结金额(元) | 被冻结日期 | 具体原因 |
权异议上诉阶段。 | ||||||
北京银行江西赣江新区支行 | 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 结算账户 | 1,850,000 | 2020/12/14 | 2020年12月,裴凤梅因与中机电力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机电力支付货款人民币180.8万元及其利息。同时,原告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冻结中机电力所列账户185万元资金。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 |
24,449,113.28 | 2020/12/16 | 2018年中机电力与上高中机国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上高中机”)签署《上高项目EPC合同》,中机电力为总承包。上高中机与原告北京银行赣江新区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1亿元。目前项目未实质建设,上高中机仅还款100万元。 2021年1月,北京银行江西赣江新区支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项目迟迟未开工建设,中机电力应当向上高中机返还工程款为由,请求判令中机电力向其代位清偿剩余债务本金9,900万元。 | ||||
华夏银行四平支行 | 一般存款账户 | 结算账户 | 570,000 | 2021/3/10 | 德科隆(无锡)流体控制有限公司因货款纠纷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目前尚未收到任何诉讼材料。 |
注:上表中开设于华夏银行四平支行和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的账户资金分别被冻结两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天沃科技专项核查意见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包括子公司)因各类纠纷,被法院冻结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39,664,731.94元,涉及账户共10个。
2、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并非主要银行账户,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天沃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被冻结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39,664,731.94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86,477,106.93元)的4.53%,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货币资金(2,264,356,387.1元)的6.17%。共涉及账户10个,天沃科技仍可以通过其他未冻结账户进行日常结算,部分银行账户仅被冻结部分资金,不会影响账户其他资金使用。因此,被冻结银行账户并非主要银行账户,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公司目前主要业务均正常开展,未触及《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被冻结银行账户并非主要银行账户,不会对天沃科技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天沃科技目前主要业务均正常开展,未触及《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规定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天沃科技专项核查意见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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