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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本规划,具体如下:

第一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第二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具体计划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确保以足额现金利润分

配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周期

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配的具体规定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连续三年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红利分配,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3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可以达到30%。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及当期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结合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3、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和利润分配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经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修改事项时,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投入能够为股东带来稳定回报的业务,在扩大现有业务规模,提升创利能力的同时,积极拓展新的项目,促进公司快速发展,使股东资产保值增值,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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