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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4-11-16
    致: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百货”)与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商厦”)吸收合并(以下简称“本次合并”)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04年4月7日就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向第一百货出具了天银股字[2004]第006号《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合并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及合并双方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程序、现金选择权方案、质押及司法冻结股份的换股处置方式等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合并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2004年5月10日,第一百货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合并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合并有关事宜。
    2.2004年5月10日,华联商厦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合并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合并的有关事宜。
    3.2004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2004]26号《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第一百货吸收合并华联商厦。
    4.2004年8月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2004]743号文批准本次合并涉及华联商厦国家股换股处置事宜。
    5.200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公司字[2004]84号文核准本次合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合并已取得的上述各项批准及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合并依法可以实施。
    二、关于本次合并双方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及公告事宜
    1.根据第一百货的说明、第一百货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截止2004年4月30日,第一百货的主要债务为银行借款,其余债务为与客户正常业务往来形成的款项。
    2004年5月12日,第一百货已向其200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中载明的6家债权人银行发出通知,并于2004年5月11日、5月14日、5月17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三次债权人公告。
    截至2004年5月18日,第一百货收到上述6家债权人银行同意债务处理方案的确认函,均同意第一百货对其所负债务由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上述债务涉及金额68,390万元,占第一百货2004年4月30日负债总额的79.63%。第一百货为子公司31,950万元人民币和1,250万美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截至2004年5月18日,第一百货已取得银行同意变更担保责任的确认函。
    第一百货200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交款均为其与客户正常业务往来形成,由于第一百货为商业零售企业,该等业务往来款具体到单个客户数额较小;其他应付款为第一百货与各关联方内部往来形成。对上述债务,第一百货未能发出通知。根据合并方案及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集团”)出具的承诺函,百联集团对该等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没有债权人向第一百货申报债权;也没有出现第一百货的债权人要求第一百货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或对本次合并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的情形。
    2.根据华联商厦的说明、华联商厦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截止2004年4月30日,第一百货的主要债务为银行借款,其余债务为与客户正常业务往来形成的款项。
    2004年5月12日,华联商厦已向其200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中载明的3家债权人银行发出通知,分别于2004年5月11日、5月14日、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三次债权人公告。
    截至2004年5月18日,华联商厦收到上述3家债权人银行同意债务处理方案的确认函,均同意华联商厦对其所负债务由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上述债务涉及金额16,000万元,占华联商厦2004年4月30日负债总额的62.53%。
    华联商厦为子公司银行借款11,500万元提供担保,为子公司3500万元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截至2004年5月18日,华联商厦已取得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同意变更担保责任的确认函。
    华联商厦200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交款均为其与客户正常业务往来形成,由于华联商厦为商业零售企业,该等业务往来款具体到单个客户数额较小;其他应付款为华联商厦与各关联方内部往来形成。对上述债务,华联商厦未能发出通知,由百联集团对该等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没有债权人向华联商厦申报债权;也没有出现华联商厦的债权人要求华联商厦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或对本次合并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的情形。
    3.根据合并方案及百联集团出具的承诺函,百联集团承诺向第一百货及华联商厦已提出担保要求的债权人和未能于合并完成前向第一百货或华联商厦申报债权或者提出清偿、担保要求的债权人以及潜在债权人提供为期两年的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担保期限内,被担保债权到期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向百联集团主张清偿。
    本所律师认为:合并双方已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向其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自第一次债权人公告之日至今已超过90日;合并双方已取得了大多数债权人同意本次合并债务处理方案,没有出现第一百货及华联商厦的债权人对本次合并提出异议的情形;百联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承诺为第一百货及华联商厦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实施本次合并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现金选择权方案
    本次合并设置了现金选择权方案,即第一百货和华联商厦给予在董事会召开前一交易日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除外),有权在规定日期的有效时间内就其所持全部或部分股份提出选择现金申请,并可在合并生效后将申请现金选择的股份按相应的现金选择权价格出售给百联集团或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从而获得现金的权利。现金选择权价格区别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分别确定。其中第一百货与华联商厦非流通股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分别为第一百货与华联商厦截止合并审计基准日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一百货与华联商厦流通股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分别按照双方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前12个月内第一百货与华联商厦股票每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上浮5%确定。
    合并双方股东于4月28日进行了现金选择权申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统计结果,第一百货申请现金选择权的非流通股股份数为18,664,677股,流通股股份数为69,755股;华联商厦申请现金选择权的非流通股股份数为42,361,694股,流通股股份数为44,451股。根据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在本次合并生效后百联集团将购买该等非流通股现金选择权股份,恒泰证券有限公司购买该等流通股现金选择权股份。目前,该等股份已根据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予以锁定。
    本所律师认为:
    (1)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合并的审批程序、债权人保护以及公司变更登记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现金选择权等事项未予规定;第一百货与华联商厦本次合并赋予中小股东现金选择权不会违反我国《公司法》有关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次合并生效后将进行换股,即华联商厦的全部股份将按照折股比例换成第一百货的股份。本次合并设置的现金选择权方案为不愿参与换股的股东提供了变现退出的机会。现金选择权赋予股东可供选择的权利,股东可以选择进行换股,也可以选择获得现金变现退出;其作为对股东创设的一种权利,股东可自主确定行使或放弃行使该权利,现金选择权方案没有给中小股东增添新的义务。申请现金选择权没有附设前置条件,股东申请现金选择权不影响其他权利的行使,在申请现金选择权后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真实意愿投票表决。
    (3)本次合并现金选择权方案在定价上遵循了公开、自愿与公平原则,其定价以股东大会批准为基本实施前提;以申请股东申请与确认行为为实施条件,股东根据其真实意愿提出现金选择权申请并获得确认后,其与现金选择权股份的受让人(百联集团或恒泰证券有限公司)形成以合并生效为条件的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合并的现金选择权方案及其实施不会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合并现金选择权方案在现金选择权定价等方面已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尽量公平地给予了申请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以变现和退出的机会。
    四、关于质押或司法冻结股份的换股处理
    本次合并获得有效批准后,根据合并方案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华联商厦的股份将按照折股比例换成第一百货的股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法定职责办理华联商厦非流通股份的质押及司法冻结事宜,并按照其与合并双方签署的委托协议,办理本次合并换股时质押、冻结股份的换股处理;华联商厦流通股由证券公司托管,托管证券公司根据其法定职责有义务协助股东和质押权人或人民法院对流通股进行质押或冻结,并在本次合并时根据其职责及合并双方的通知完成质押或司法冻股份的换股处理。
    根据合并双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的委托协议,对于华联商厦质押或冻结股份的处理方式如下:
    1.对于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情形的非流通股换股处理方式
    (1)对于换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联商厦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股份存在司法冻结或质押情形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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