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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稀土:北方稀土关于租用关联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工业用地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租用关联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工业用地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项日常关联交易已经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租用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公司〕厂区内工业用地,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通过签订租赁协议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保证交易及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本项日常关联交易2021年度交易总额预计不超过2000万元(含税)。

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拟租用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厂区内工业用地,用作公司生产经营场地。包钢(集团)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租用关联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工业用地的议案》,5名关联董事李金玲、邢立广、赵德贵、张日辉、王占成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6名非关联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

过了该议案。本项交易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与包钢(集团)公司开展此项日常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公司名称: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魏栓师

注册资本:1642697.7111万元

成立时间:1998年6月3日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经营范围:钢铁制品,稀土产品,普通机械制造与加工,冶金机械设备及检修,安装;冶金、旅游业行业的投资;承包境外冶金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铁矿石、石灰石采选;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水泥生产(仅分支机构);钢铁产品、稀土产品、白灰产品销售;群众文化活动;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技术推广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除外)、普通货运;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无损检测;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电力、热力、煤炭资源、铁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热力生产供应;售电业务。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持有包钢(集团)公司69.1513%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联关系:包钢(集团)公司持有公司38.92%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包钢(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一)交易品种

本项关联交易为租赁包钢(集团)公司厂区内工业用地,用作公司生产经营场地。

(二)交易模式

公司将按生产经营实际用地与包钢(集团)公司签订租赁协议。

(三)交易定价

为保证交易公平、价格公允,本次交易的租赁费按照协议价签订租赁协议。公司本项日常关联交易2021年度交易总额预计不超过2000万元(含税)。

(四)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与关联方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时,将与其签订租赁协议,对租赁费、付款方式、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租用包钢(集团)公司厂区内工业用地,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公平、价格公允。通过签订租赁协议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保证交易及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北方稀土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北方稀土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北方稀土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1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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