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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关于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披露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对公司及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一事,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2020-102)。近日,公司收到了福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20)榕仲莆裁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裁决结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及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提起的仲裁案件,经福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250,686,202.66元,及孳息和违约金(孳息计算如下:自2019年4月30日起以400,0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7.08981%标准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250,803,369.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08981%标准计算至2019年11月13日,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以250,686,202.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08981%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如下:自2019年4月30日起以400,000,00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250,803,369.33元为基数按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9年11月13日,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以250,686,202.66元为基数按

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三)被申请人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5,389元,处理费5,000元,合计1,100,389元,由被申请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已由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履行时被申请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迳付给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关于本次仲裁的相关说明

本次仲裁的实质是中信建投要求公司提前回购海峡元生私募基金财产份额250,686,202.66元及相应利息。

根据2017年7月公司及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公司”)与中信建投签订的《海峡元生私募基金财产份额远期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公司应在2022年及2023年分两期受让中信建投持有的40,000万元的海峡元生私募基金财产份额。因公司2018年9月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元生公司2018年12月20日经营范围变更均未履行约定的告知义务而触发违约条款,中信建投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提前回购海峡元生私募基金财产份额。

为了化解本次提前回购海峡元生私募基金财产份额而引发的债务问题,公司正积极与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等相关方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法。

三、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0年度已对本次仲裁所涉部分违约金、孳息等费用计提了预计负债。鉴于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各相关方进行沟通,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公司与各方磋商的结果,且对公司利润影响的具体金额应以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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