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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比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4

证券代码:831768 证券简称:拾比佰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告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为进一步有效维护本次发行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对原稳定股价预案予以修订,修订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公司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2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告编号:2021-030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严格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增持,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1)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第一款稳定股价情形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公司发布上述相关稳定股价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后且在公司精选层挂牌后1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且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第二款稳定股价情形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公司发布上述相关稳定股价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后3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且增持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25%;②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且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本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个月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①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本次发行价格;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精选层挂牌条件的;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2个月至三年内达到以下条件之一: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精选层挂牌条件;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公司回购股票

1、自公司股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公司应在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若回购事宜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②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稳定股价情形后,自公司回购股票稳定股价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在启动回购符合监管机构相应规则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回购股份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

4、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本次发行价格,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决议终止回购,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公司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2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决议终止回购,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情形的,在公司发布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的3个月内(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第一款稳定股价情形的,还应满足公司在精选层挂牌1个月内的期限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及其子公司获取税前薪酬总额的1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及其子公司获取税前薪酬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个月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①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本次发行价格;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精选层挂牌条件的;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2个月至三年内达到以下条件之一: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精选层挂牌条件;③继续增持股票

公告编号:2021-030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④增持股票所用资金已达到其上年度在公司及子公司取得的税前薪酬总额。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个月内实施完毕。

(二)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如需)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在启动回购符合监管机构相应规则之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个月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四、稳定股价程序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上述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该等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相关责任主体将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公司有权扣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同等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或其他用途。

(三)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该等人员薪酬且该等人员应停止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本预案的执行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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