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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丰明源: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修订前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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