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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1年4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应的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规定的有效实施,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第七条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的专项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的信誉、 服务、存取便利等因素决定,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项下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审核,方可予以付款;若募集资金支出超过特定额度以上的,必须经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必要时,还应当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出具意见。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计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以及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并建立有关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闲置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数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等;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一)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1. 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2.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 归还银行贷款;

4.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 进行现金管理;

6.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二)公司应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2.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3.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中向股东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的实施情况。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部应参与募集资金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定,提出鉴证结论。

鉴定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变化由董事会进行修改。第四十五条 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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