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1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及时向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除按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附件1),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公司
证券部负责制作,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须予以配合。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附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第二十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公司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附件1、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表 号: | |||||||||||||
生效日期: | |||||||||||||||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证券账户 | 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时间 | 知悉地点 | 知悉方式 | 知悉原因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知悉时间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附件2: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第二条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 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附件3: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