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业务的处理上具有丰富的经验,该事务所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执业素质和执业道德。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根据公司2021年的经营计划,预计2021年公司将不再与关联方发生采购、销售商品及劳务等日常关联交易。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韧
2021年4月14日
独立董事签字:
宋衍蘅
2021年4月14日
独立董事签字:
欧阳方亮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