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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公司拟实施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

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7、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则的基本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敖然、樊小刚、杨剑萍2021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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