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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1-025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2020-038),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渝05执1982、19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工商
银行”)
被执行人: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恒韵”)
被执行人: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恒韵”)
被执行人: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溢成”)
被执行人: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
被执行人:李仕林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内容:
(2020)渝05执1982、1983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民初165、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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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8)渝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20)渝05执1982、1983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三、诉讼判决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渝05执1982、19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