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投资者诉讼事项的概述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公司”)于 2020年 6月11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湘01民初369、515、517、1064号)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湖南省长沙市 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自然人申阳中、夏正标、周明强、陈炳周起诉公司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
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湘01民初1810号)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自然人陈烨铭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
二、 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0)湘01民初369号、515号、517号、1064号、1810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也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涉诉各方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 01民初 369号、515号、517号、1064号、1810号】。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