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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4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重组人NGF滴眼液”项目划转及拟设立合资项目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重组人NGF滴眼液”项目划转及拟设立合资项目公司事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重组人NGF滴眼液”项目的尽快落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重组人NGF滴眼液”项目划转并设立合资项目公司运营。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张一诺女士的简历,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和专业知识,拥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2.4条款所列示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本次聘任张一诺女士为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张一诺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免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免去丁学国总经理职务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免去丁学国总经理职务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免去丁学国总经理职务。

独立董事(签字):饶永 倪健 涂勇 黎元

2021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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