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配股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科技”、“上市公司”、“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现在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法定代表人:涂雷
保荐代表人:宋亚峰、常逴
联系电话:010-665386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胜利股票代码:002185注册资本:2,740,003,774元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赤峪路88号联系人:常文瑛联系电话:0938-863 1816/863 1990传真:0938-863 226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7月2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公告时间:2021年3月30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0年12月31日止。发行人配股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天科技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华天科技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华天科技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配股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 |||
涂 雷 |
保荐代表人: | ||||
宋亚峰 | 常 逴 |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