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37 号
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3月16日,高乐股份披露《关于公司大股东被动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称你公司因所持质押股份触及违约处置情形,2021年3月9日至3月12日期间累计被动减持股份947.20万股,占高乐股份总股本的1%,减持金额为1,756.04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你公司未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