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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3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源包装(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天津华源”)因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晨阳工贸”)、保定储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储宇商贸”)拖欠货款,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

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华源与保定储宇商贸诉讼进展情况

天津华源与保定储宇商贸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水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相应调解协议,徐水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冀0609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保定储宇商贸给付原告天津华源款项5,940,000元,于2021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2,000,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2,000,000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1,940,000元;

2、如果被告保定储宇商贸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则原告天津华源自愿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第一期未按期付款,则以本期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第二期未按照付款,则以本期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6日期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第三期未按期付款,则以本期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3、如果被告保定储宇商贸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每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立即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4、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华源负担;

5、案件受理费53,380元,减半收取26,690元,由保定储宇商贸负担。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河北晨阳工贸重整进展情况

根据徐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冀0609破1号公告,徐水区人民法院根据昂凌新材料科技河北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河北晨阳工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河北晨阳工贸清算组担任河北晨阳工贸管理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天津华源已向河北晨阳工贸管理人申报并被管理人确认的债权为9,766,710.50元,其中本金9,693,767.18元,其他金额72,943.32元;因河北晨阳工贸对保定储宇商贸的付款负有连带责任,天津华源相应申报并被确认的债权为6,902,351.00元,其中本金6,701,661.00元,利息200,690.00元。合计申报并被确认的债权为16,669,061.50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保定储宇商贸按照(2021)冀0609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给付天津华源5,940,000元款项,则河北晨阳工贸重整程序确认的相应债权6,902,351.00元,将减少至962,351元。

因河北晨阳工贸重整程序尚在进行中,保定储宇商贸的民事调解书也尚在执行,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前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9破1号公告;

2、《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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