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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园美谷: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3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作为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2、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意见对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我们同意以2021年4月12日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82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付细军、曲咏海、张树军

2021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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