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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明装备: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回售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3

股票代码:002270 股票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21〕033号债券代码:112673 债券简称:18华明01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回售实施公告

重要提示:

1、根据《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发行人发布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

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3、发行人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的

价格卖出“18华明01”, 截至2021年4月12日,“18华明01”的收盘价为102.92元/张,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期: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21日(交易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21年5月14日。

6、投资者回售的债券享有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期间的利息。

7、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投资者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8、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

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9、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1年5月14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10、回售转售:发行人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发行人回购部分债券将按交易所规定及时予以注销。

11、本次回售申报在规定时间内不可以撤销。

二、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21年5月14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6.38%。付息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18华明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80元

(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1.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8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

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三、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8华明01”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将被冻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四、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8华明01”投资者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21年5月14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8华明01”债券。请投资者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深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8华明01”按净价

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

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222号附属用房413-415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977号联系人:夏海晶联系电话:021-52708824传真:021-52708824邮政编码:200333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36层联系人:是航电话:021-38032628传真:021-38676666邮政编码:200041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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