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1、拟以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68,20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40,231,350.0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2、2020年度不向股东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分配预案是合理的。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度与关联方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度与关联方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该关联交易事先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交易总额未超出批准额度,交易定价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双象”)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预计发生的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苏州双象向关联方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甲基丙烯酸甲酯(MMA),能够充分利用关联双方的优势,发挥产业链的作用,稳定原材料供应,推动苏州双象业务的做大做强和快速发展,对交易双方互惠互利。苏州双象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定价参照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等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等进行审计。续聘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
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章程的修订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章程的修改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述规定的要求,对此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蔡桂如 李郁祥 靳向煜
二○二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