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1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2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财务资助;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财务资助;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或资助对象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四)单笔担保或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财务资助;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或资助对象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四)单笔担保或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审议同意,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审议同意,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审议同意,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3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4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
5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注:1、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