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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3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切实有效防范和化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 号)、《国家能源集团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制度〔2020〕25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PVC 期货品种,主要目的是用来回避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三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以期货套期保值、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服务主业为原则。

第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授权管理、预算与审批管理、业务流程管理、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图所示:

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

期货业务操作交易

部门(销售分公司)

期货业务归口管理

部门(财务产权部)

期货业务风险管理

部门(证券部)

期货业务监督部门

(审计部)

交易员结算员

档案管理员

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风险管理员

期货管理分管领导

第六条 根据权限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套期保值年度预算、以及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根据公司提交的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对现行的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核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质时,应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核准资质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批准预算额度内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以及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期货管理分管领导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财务产权部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年度预算;负责资金特别是保证金的监测;负责对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操作(交易)部门提交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审核;负责审核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报告;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审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资金收付业务;负责期货套期保值财务处理等相关工作;部门内设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经董事长书面授权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金调拨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其他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 销售分公司是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展的操作(交易)部门,负责编制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按照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规范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负责定期编制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报告;负责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负责监控市场行情,根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负责根据公司保证金情况,确定套期保值头寸限额;负责成交情况的结算处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的管理;部门内设交易员、结算员、档案管理员,经董事长书面授权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结算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证券部是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司遵守有关期货套期保值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能源集团《国家能源集团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公司期货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等制度情况;负责对操作(交易)部门提交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审核;负责监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情况,定期审查操作(交易)部门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和业务方案;负责定期审查本办法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

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负责检查相关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对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部门内设风险管理员,经董事长书面授权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是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监督部门。负责健全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审计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机制;负责开展审计监督,定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专项审计,监督检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执行情况,推动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体系建设。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董事长授权,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及职责权限、交易品种、交易额度、授权时效等。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职责发生变动,应及时中止授权并重新授权。原被授权人自终止授权之日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预算和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执行。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应说明调整事项、调整的必要性、调整金额等事项,重新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报

送决策审批申请文件应包括:

(一)公司同意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议决议等文件;

(二)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评估拟开展的期货业务对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及现金流的影响;

(四)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制度并评估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五)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授权资料;

(六)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信息化监测手段说明,业务止损方案、重大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

(七)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分管负责人,以及应独立设置的分离岗位;

(八)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决策程序后,销售分公司应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内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经公司财务产权部、证券部审核,提交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业务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经纪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信誉良好、能力较强的原则选择经纪公司;应遵循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原则,严格控制开户数量,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开户合同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防范因条款订立不当等原因引起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销售分公司结合现货销售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

情,提出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思路,制定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套保目的和必要性、市场分析、指定被套期项目及套期工具、套保策略、套保数量、损益测算、资金占用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风险分析、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有效性评估、指定套保开始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销售分公司根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提出资金申请,资金调拨员根据批准后的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结算员根据公司的保证金情况,确定保值头寸限额,并通知交易员。

第二十三条 交易员根据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建仓交易。

第二十四条 结算员将每日结算单与交易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出具日报表。若不一致,则由结算员同交易员一起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结算员应及时取得月度结算单,核对无误后提交财务产权部。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期货管理分管领导、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调拨员对开设在期货公司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每个交易日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

第二十八条 销售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协调现货产品销售员、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 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 销售分公司应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期货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公司应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销售分公司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期货管理分管领导、总经理,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财务产权部、证券部应对经纪公司资信情况进行审核;销售分公司应随时掌握期货经纪公司留存相关信息与公司授权委托开展业务相关信息是否保持一致,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及时根据授权情况进行调整。

(三)合理设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四)期货业务人员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管理办法,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必须经过专业的期货知识培训;

4.大专以上学历,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工作表现。

第三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和保证金限额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不得超过批准限额进行期货套期保值。

第三十一条 风险管理员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持仓情况,若与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不符,立即报告期货管理分管领导、总经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资金划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资金收回公司账户。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结束后,应及时从期货公司获得交易凭证确认交易内容和结果。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从事长期业务,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机制: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

法满足和维持保值头寸时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销售分公司和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期货管理分管领导、总经理;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期货管理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未严格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情形;

4.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三)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由公司期货管理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组织召开期货专题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第三十八条 交易错单处理:

(一)错单:是指由于期货公司系统出现错误导致公司下达指令与成交实际不符;由于交易员工作疏忽导致方向错误、投机或套保选择错误、套保数量输入错误等情形。

(二)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于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并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条 公司应构建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风险设定相应的风险敞口量化指标,对风险量化指标按天进行识别、计量和预警。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风险应急处理预案

(一) 经批准后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二)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时,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规及经济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三)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时,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及设备。

(四)由于生产设备故障导致不能按时交割,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五)当期货行情出现不利于期货套期保值的单边行情时,在实

物交割以前企业有可能出现浮亏甚至巨额浮亏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风险处理程序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报告管理第四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每日报告制度。结算员及时向风险管理员和期货管理分管领导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等。

第四十四条 销售分公司定期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报告;证券部定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检查,并出具风险检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期货管理分管领导及总经理。

(一)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完成;

(二)上半年结束后二十日内完成;

(三)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完成。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送原则向上级单位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信息、资料、文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保密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期货套期

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销售分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档案进行管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全部业务资料进行整理,一合约一档案完整收集装订,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归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业务档案等保存至少15 年。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证券部通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检查,协助公司期货管理分管领导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本办法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

第五十四条 审计部在每个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结束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专项审计,常态化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际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审计检查中发现存在可能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应暂停业务,并进行整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集团公

司及公司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职责部门负责人、交易人员及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规定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二)违法、违规操作或疏于管理对公司造成重大业务风险损失的;

(三)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的;

(四)日常报告中瞒报、漏报、错报以及未按要求及时报告的;

(五)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或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原《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宁英化销[2018]67号即行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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