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12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通知:新盛工贸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1)甘01民终140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现将该案相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该案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了新盛工贸以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盛工贸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湖南昱成”)否决其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违反湖南昱成持股目的的合同约定、与设定的义务不符、湖南昱成无权对新盛工贸延长经营期限进行表决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七里河区法院已受理的相关情况。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47。
2020年4月24日,新盛工贸收到七里河区法院(2019)甘0103民初5222号传票。该案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开庭审理。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5。
2020年12月11日,新盛工贸收到七里河区法院(2019)甘0103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七里河区法院判决原告新盛工贸2019年8月10日及2019年9月27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有效,经营期限自2019年8月15日至2039年8月15日。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40。
湖南昱成因不服七里河区法院(2019)甘0103 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遂将该案上诉至兰州中院。
2021年3月4日,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2021)甘01民终1403号《传票》。该案二审于2021年3月31日上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临)-08。
二、有关该案的进展情况
2021年4月12日,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2021)甘01民终1403号《民事裁定书》。据该裁定书显示,由于上诉人湖南昱成在其诉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解散一案(新盛工贸为第三人)中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202号民事判决(有关该判决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8),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受理进行立案审查,兰州中院认为湖南昱成诉新盛投资解散一案申请再审的结果与该案的审理具有关联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该案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终140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