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9 证券简称:拓尔思 公告编号:2021-030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号)核准,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尔思”)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人民币8,301,900.0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1,698,100.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056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签署了(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北三环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单位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 截至2021年3月25日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 拓尔思 | 657202168 | 278,466,000.00 | 新一代语义智能平台及产业化项目 |
2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拓尔思 | 77010122001286193 | 233,247,000.00 | 泛行业智能融媒体云服务平台项目 |
3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拓尔思 | 32300188000098213 | 175,553,000.00 | 新一代公共安全一体化平台项目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 | 拓尔思 | 110908991510903 | 104,432,1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注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属一级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注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属一级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江苏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北三环支行以及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指公司,“乙方”指四家商业银行,“丙方”指中信建投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7202168,截至2021年3月25日,专户余额为278,466,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新一代语义智能平台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民生银行北京分行)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7010122001286193,截至2021年3月25日,专户余额为233,247,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泛行
业智能融媒体云服务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宁波银行北京分行)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300188000098213 ,截至2021年3月23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新一代公共安全一体化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江苏银行北京分行)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908991510903,截至2021年3月25日,专户余额为104,432,1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招商银行北三环支行)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亚颖、董军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乙方按月(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商银行北三环支行)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宁波银行北京分行)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511.06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江苏银行北京分行)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88.64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招商银行北三环支行)
7、乙方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民生银行北京分行)
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宁波银行北京分行)
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江苏银行北京分行)
乙方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招商银行北三环支行)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续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