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0年,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认真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0年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李玉明、刘庆林先生及王凤荣女士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经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占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现为刘朝安先生、温素彬先生、程德俊先生、张骁先生。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未与公司或公司主要股东、有利害关系的机构、人员存在利益关系,也未出现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等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
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刘朝安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20年度召开的7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温素彬先生、程德俊先生、张骁先生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新当选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20年度召开的6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无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应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刘朝安 | 7 | 2 | 5 | 0 | 0 | 否 | 3 | 3 |
温素彬 | 6 | 2 | 4 | 0 | 0 | 否 | 3 | 3 |
程德俊 | 6 | 2 | 4 | 0 | 0 | 否 | 3 | 3 |
张骁 | 6 | 2 | 4 | 0 | 0 | 否 | 3 | 3 |
李玉明(离任) | 1 | 0 | 1 | 0 | 0 | 否 | 0 | 0 |
刘庆林(离任) | 1 | 0 | 1 | 0 | 0 | 否 | 0 | 0 |
王凤荣(离任) | 1 | 0 | 1 | 0 | 0 | 否 | 0 | 0 |
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共四个委员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并根据公司各独立董事的专业特长,我们分别在各专业委员会中任职,并分别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我们严格按照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专业技能,对相关议案进行专业判断,对本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严格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要
求,针对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我们对候选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提名、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能。2020年,我们严格监督公司高管的薪酬考核情况,未发现违规情形。作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成员,在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和重大投资项目时,董事会会前和会上我们与其他董事和高管都进行了充分讨论,并提供了专业意见,对公司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我们切实履行了相关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了独立作用。开展年度审计工作时,我们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与公司2020年度审计会计师就审计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出了对年度审计计划的相关建议。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我们再次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听取会计师介绍初审意见情况,并就相关问题与会计师和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的职责。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我们关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认真听取公司有关部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日常经营情况的汇报。董事会召开前,我们均已对相关议案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对相关议案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就重要事项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具体如下(相关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一)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我们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及子公司向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公司2020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我们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对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我们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对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我们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我们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对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我们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对公司及子公司向华能云成保理公司申请办理融资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我们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对公司所属宁华世纪公司挂牌出售存货资产、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2020年,除参加公司会议外,对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日常经营情况等,详实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实地考察,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2020年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完成了信息披露工作。
(三)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我们通过查阅有
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关注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展等相关事项,督促公司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四)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及时沟通,对于每一个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五)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出台的各项法规、制度,及时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乃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六、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一)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发生;
(二)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三)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七、2021年工作计划
2021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更好的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稳定持续发展发挥作用。
独立董事:刘朝安 温素彬 程德俊 张骁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