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江苏法尔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运啸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家军、上海煜升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市公司签订的《关于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之收购协议》及上市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广泰源经审计的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报告,本次交易的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资产总额/成交金额 | 营业收入 | 资产净额/成交金额 |
上市公司 | 92,642.43 | 46,705.90 | 1,662.45 |
标的资产 | 45,900.00 | 28,265.07 | 45,900.00 |
占比 | 49.55% | 60.52% | 2,760.99% |
股东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周江、张炜、周津如、邓峰、缪勤、黄翔和林炳兴。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重组上市的说明》之盖章页)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