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各项制度建立后贯彻执行情况良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指导和监督作用。《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核。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和借款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公司预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100亿元,最高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实施,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上述授信和借款额度,授信期限为自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在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议案中涉及的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其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均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被担保对象筹措资金、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在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关于2021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议案中涉及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有助于满足公司筹措资金、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子公司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补充确认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控股子公司青岛益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补充确认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公司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和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担保行为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王亚平 罗福凯 丁乃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