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〇二一 年 四 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10号文核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公司”或“发行人”)已完成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643,894,194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接受吉电股份的委托,担任吉电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为吉电股份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
国信证券指定齐百钢、王新仪二人作为吉电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名称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JILINELECTRICPOWERCO.,LTD.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股票简称 吉电股份股票代码 000875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人民币2,146,313,980元法定代表人 高平董事会秘书 赵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000123962584G邮政编码 130022互联网网址 http://www.spicjl.com/电子信箱 jdgf@spic.com.cn联系电话 0431-81150932联系传真 0431-81150997
经营范围
火电、水电、新能源(包括风电、太阳能、分布式能源、气电、
生物质、核能)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销售、技术
服务、项目建设委托管理。供热、工业供气、供水(冷、热水)、
制冷服务(由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煤炭的采购与销售(以
上经营项目中经销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1小时锅炉燃用煤
炭及其制品以及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不在长春市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电站检修及运维服务。配电网、供热管网、供水管网的投
资、建设、检修和运营管理业务。汽车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管理服务。粉煤灰、石膏综合利用开发、销售。燃烧煤烟污染治
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电力项目科技咨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
成。电力设施承试四级(申请人在取得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许可文
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站发电设备及附件的生产、
开发和销售(由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电力设备加工、安装、
检修。冷却设备安装、维护。工程管理及设备试验服务。火电厂
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环境工程设
计、环境污染治理运营。环保成套设备的研发、销售。信息安全
技术服务、咨询与评估。危险废物处置。进出口贸易。(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以及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
2020年9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日
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 5,047,032.73
4,224,140.71
3,975,301.20
3,518,101.23
负债总额 3,918,115.57
3,157,037.76
2,940,881.48
2,670,934.50
所有者权益 1,128,917.16
1,067,102.95
1,034,419.72
847,166.7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779,130.71
741,208.38
738,386.83
732,333.55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 2020年1-9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营业收入 675,374.89
845,414.80
730,110.73
510,263.35
营业成本 498,036.02
654,677.52
591,464.42
454,083.95
营业利润 76,307.58
36,066.51
27,341.74
-29,519.67
利润总额 80,531.22
50,927.48
32,261.81
-26,519.66
净利润 66,551.37
40,192.84
25,179.49
-29,464.3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2,866.16
14,765.04
11,460.85
-33,953.39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7,407.98
-2,563.74
-7,983.54
-33,713.5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 2020年1-9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9,282.06
263,058.70
236,520.05
138,201.8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87,425.07
-394,765.72
-420,841.17
-398,882.0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82,222.34
115,426.39
230,260.27
143,128.3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5,920.67
-16,280.64
45,939.14
-117,551.86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0年1-9月/2020年9月30
日
2019年度/2019年12月
31日
2018年度/2018年12月
31日
2017年度/2017年12月
31日流动比率(倍) 0.59
0.56
0.39
0.27
速动比率(倍) 0.58
0.49
0.33
0.1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74.06
73.44
71.56
66.07
项目
2020年1-9月/2020年9月30
日
2019年度/2019年12月
31日
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度/2017年12月
31日资产负债率(合并)(%) 77.63
74.74
73.98
75.92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32
2.15
2.75
3.17
存货周转率(次) 37.49
68.89
60.89
49.08
每股净资产(元)
3.63
3.45
3.44
3.41
利息保障倍数 1.86
1.39
1.29
0.64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
0.79
1.23
1.10
0.64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7
-0.08
0.21
-0.5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每股收益(元)
基本
0.20
0.07
0.05
-0.16
稀释 0.20
0.07
0.05
-0.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每股收益(元)
基本
0.17
-0.01
-0.04
-0.16
稀释 0.17
-0.01
-0.04
-0.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
5.58
2.01
1.56
-4.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
4.87
-0.35
-1.09
-4.51
五、申请上市的股票发行情况
(一)股票类型
本次上市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股票面值
本次上市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
(四)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3.46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按“价格优先、股数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48元/股。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643,894,194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六)募集资金数量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40,751,795.1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43,573,114.2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97,178,680.85元。
(七)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发行对象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1 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309,877,699
1,078,374,392.52
36个月
2 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482,758
119,999,997.84
36个月
3 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7,600,000
200,448,000.00
6个月
4 济南文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4,490,000
189,625,200.00
6个月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190,000
118,981,200.00
6个月
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500,000
95,700,000.00
6个月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000,000
59,160,000.00
6个月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8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500,000
57,420,000.00
6个月
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600,000
50,808,000.00
6个月
10 陈乙超 14,500,000
50,460,000.00
6个月
11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450,000
50,286,000.00
6个月
华民科创(青岛)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420,000
50,181,600.00
6个月
13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14,400,000
50,112,000.00
6个月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400,000
50,112,000.00
6个月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
5,483,737
19,083,404.76
6个月
合计 643,894,194
2,240,751,795.12
/
六、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保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国信证券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事项 安排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使相关人员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督促高管人员与发行人签订承诺函、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体系。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数额需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
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无
九、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保荐代表人:齐百钢、王新仪项目协办人:徐超其他项目组成员:陈林、谢彦、王琦、袁月、梁百权电话:0755-82130833-703587、0755-82133440传真:0755-82130620
十、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经过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吉电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吉电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吉电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齐百钢 王新仪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