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1 证券简称:金时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6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公告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实际情况,于2021年4月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证券投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本章程规定的风险投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 |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 |
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新增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融资及其他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在下列额度内的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不含证券投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融资及其他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在下列额度内的对外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等,不含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事项。 (三)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 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三)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
事2/3以上和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五)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六)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3.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可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交易事项涉及的金额或比例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2/3以上和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五)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六)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3.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可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交易事项涉及的金额或比例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六)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委托贷款,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但下列情况 | 第一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六)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委托贷款,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但下列情况 |
除外: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 除外: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七)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业务。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
|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上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实施。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融资及其他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在下列额度内的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不含证券投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融资及其他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在下列额度内的对外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等,不含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事项。 (三)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2/3以上和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五)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六)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七)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三)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2/3以上和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五)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六)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
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3.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可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交易事项涉及的金额或比例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七)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3.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可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交易事项涉及的金额或比例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三、《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情况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第五条删除。 |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内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开始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四、《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情况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处于持续督导期的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 第十条 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业务。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
|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
第十三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投资效益等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十三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投资效益等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情况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且应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
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 删除第十三至第十九条 |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 |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 |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成并披露。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 |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 幅变动; (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事务所;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
| 新增第二十五条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
| 新增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 第三十一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七)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八)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 |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相关负责人。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
| 新增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 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 |
议批准。 (四)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事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文件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文件的摘要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将摘要和正文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
第五十九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相关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 | 第五十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 |
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其它条款不变,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