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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安堂: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0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

一、对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现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除了对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生其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0年度不分配利润有利于满足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16太安债”《募集说明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不分配预案。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

督的实际情况,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有效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开展,公司内控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四、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行审计职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预计事项考虑了子公司2021年资金实际需求情况,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公司资源,解决子公司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本次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较为稳定,财务风险可控,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下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王桂华

年 月 日

聂织锦

年 月 日

刘 力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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