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拟于2021年4月9日召开,会议将审议《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中兴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下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王桂华
年 月 日
聂织锦
年 月 日
刘 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