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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0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 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2020年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四川蔚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1,000.00万元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2020年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800.00万元。其中,公司实际为全资子公司四川蔚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8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履行了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除上述担保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的行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控制了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和对外担保风

险。

二、 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较为完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控制和监督作用,能够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充分实现。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度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利益并有利于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内容,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 关于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和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募投项目计划进度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董战略 饶 洁 张 宇

2021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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