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以下为空白)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孙剑非 徐智麟 叶显根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